法律依據:《南昌市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單位證明或者本人身份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頒發體育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給予答復。
第十壹條區內的體育經營活動應當經體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各縣轄區內的體育經營活動由縣體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市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體育經營者取得《體育經營許可證》後,應按規定到工商、衛生、公安、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十三條體育經營者需要變更經營內容、時間、地點等項目的,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申請補辦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