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辦法;
(二)根據本市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本系統稅收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經濟稅源和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稅收計劃,編制、分配和下達本系統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市中央稅、中央地方***享稅等稅種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其他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監督檢查本系統的稅收執法情況;負責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市進出口稅收和涉外稅收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本系統的稅收會計、統計工作。
(八)負責本系統經費、財務、基本建設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審計和政府采購工作。
(九)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負責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建設,負責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十壹)負責本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負責本系統稅收信息化、現代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建設和管理信息系統。
(十三)研究稅收理論和稅收政策,分析稅收信息,掌握稅收動態。組織稅法宣傳工作。
(十四)承辦國家稅務總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