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條:“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2)註銷登記所需材料
①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並附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決定註銷登記的會議紀要;②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③清算報告書;④社會團體法人註銷登記表;⑤交回《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3)申請程序
①申請人到河西區民政局社團管理辦公室申領、報送有關材料;②天津市河西區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