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8)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對16年5月前發生的營業稅相關業務,包括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或補繳營業稅的業務,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應完整保存相關信息以備將來參考。
根據《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5號)第603號附件:貨物和勞務稅分類編碼表,已申報繳納的營業稅未開具發票(已補辦營業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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