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票據首次貼現時,貼現機構按照實際貼現的利息,壹次性計入應稅收入計征增值稅,貸款稅目6%稅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給出票的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文中第四條,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