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會計角度來看,《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都規定:“企業應當對各項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核算的土地除外。”因此,企業在停產期間應繼續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標準對折舊費用的歸屬沒有給出更詳細的規定,通常要根據停產原因來確定。停工檢修屬於程序性、季節性正常停工的,可繼續計入“管理費用”或“制造費用”,施工企業也可計入“工程施工”科目。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角度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已停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折舊。因此,停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不能稅前扣除。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停工可分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季節性停工、停產檢修壹般被認為是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必經程序,停工期間機器設備計提的折舊可在稅前扣除。建議企業就正常停產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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