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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提供發票的法律依據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發售。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在行使發票收繳權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壹是有事實證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確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二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三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履行。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稅務機關才能正確行使征收發票權或停止發售發票權。其他情況下,不能隨意停供發票。小規模納稅人為查賬征收企業且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否則稅務機關不能停止提供發票。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稅法,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或者停止發售其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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