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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後申請重新開業

法律分析:1。應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方除企業名稱外還應寫上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公司地址、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申請人想要主張的。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3.陳述事實和理由,描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法、手段和後果,特別是引起雙方勞動爭議的關鍵事實。以及什麽時候加入,做什麽,約定薪資。它應該是全面和簡潔的。4.然後寫結論和投稿對象。“茲向妳委申請依法裁決”“茲向XX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5.最後簽名是申請人的姓名和日期,手寫簽名按手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復業停業報告,收回並使用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停業前購買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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