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報酬收入;
6.版稅收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金收入;
9.財產轉讓所得;
X.偶然收入;
十壹、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第十五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系列每月應納稅所得稅率(%)
1 3不超過1500元
2超出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部分20
4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過3.5萬元至5.5萬元的部分30
6 5.5萬元以上至8萬元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45
(註:本表所稱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月收入按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減除3500元及附加費用後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