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438+10月1以後自行購置或自制的固定資產(註:用於生產經營的可移動固定資產),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外購或自制的廢舊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2008年6月5438日+2月365438日+0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