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在報紙上聲明作廢。”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及時處理丟失或者被盜的發票。發票遺失或者被盜時,稅務機關應當要求納稅人按照規定及時發布公告,聲明作廢,並納入發票遺失或者被盜數據庫。壹旦發現有無效發票,將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