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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壹控制下股權轉讓取得的收益交稅麽

根據《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壹條規定,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二、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壹)符合下列情形之壹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同壹控制下(同壹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按照出資額來轉讓,如果稅務機關認定屬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情形,則存在稅務機關重新核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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