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方控制: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過程中,交易雙方都是受同壹方最終控制,交易實質上可以被視作集團內部資產、負債的重新組合,因此不產生新的商譽。
2、根據稅法規定:如企業合並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即被合並方應按賬面價值確定其計稅基礎,合並方取得的資產、負債也按賬面價值確定,則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