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獨立法人之間的固定資產轉移屬於銷售行為,確認增值稅,並開具相應發票(可去稅務局開具),由於是平價調撥,且屬於生產設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具體是否要繳稅,就看生產設備是2007年以前購入的還是之後購入的,如果屬於2007年以後購入的生產設備,本身購買時已經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了,則本次根據此次轉移時設備價格確認銷售發票和增值稅。
如果兩家子公司不開具銷售發票,不繳納增值稅,只根據母公司文件或合同直接調撥使用,則產權未交割清楚,會計上不能做轉移的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