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偷稅後主動納稅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但具體情況仍需根據稅法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文本:
第壹,主動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發現自己漏報、少報、錯報稅款的,可以主動向稅務機關補繳相應稅款,並及時申報。在積極改正錯誤的前提下,稅務機關可以給予減免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刑事責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納稅人惡意偷稅,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發現問題後,納稅人積極補繳已漏報、少報或錯報的稅款,並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第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壹條規定,納稅人發現有漏報、少報、錯報稅款的,應當主動向稅務機關補繳相應稅款,並及時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構成偷逃稅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偷逃稅款數額較大的。
總而言之:
在我國,如果納稅人在發現偷稅漏稅行為後,能夠積極補稅並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但具體判斷仍需根據稅法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