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罪是壹個俗稱,應該說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這個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稅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遺漏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10%以上不滿30%的, 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受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以轉移、隱匿財產的方法繳納應納稅款,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未繳的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