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並企業向被合並企業或其股東支付的購買價款中,被合並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等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不高於所支付股權面值(或所支付股本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當事人可選擇按有關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與分立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壹般情況下,被合並企業應視為以公允價值轉讓和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轉讓資產取得的收入,並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被合並企業彌補。被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相關資產時,可以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被合並企業的股東取得被合並企業的股權作為清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