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屠宰場的當事人應當攜帶相關證件前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我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可以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九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組織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防治設施;
6、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