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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項目,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幹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壹個既有累計若幹年的地租性質,又有壹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復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幹年地租總和,采取壹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壹個內在矛盾的復合體。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似租非租,似稅非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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