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政策:
1.自然資源部門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轉由稅務部門征收。
2、試點結束後,從7月1日起,2021日,河北、內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島、雲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為單位開展稅收征管職責移交試點。202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全面實施收轉工作。
3、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確保非稅收入按時足額繳入國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有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