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發票申請,同時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2、主管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的領購發票申請及有關證件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上核準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3、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納稅人,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即需要發票時,憑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直接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4、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