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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傭金是否構成繳納契稅的基數?

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將導致計稅價格的契稅承擔人們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交易總價征收契稅,不得扣除土地前期開發成本。

根據上述規定,拍賣取得土地的契稅,在計稅價值中為土地交易總價,應包含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各種補償費。

1.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比例。委托人、買受人、拍賣人未約定傭金比例的,拍賣成交,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2.傭金收取比例應根據與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3.拍賣失敗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拍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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