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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計稅面積

法律主觀:

土地使用稅是按照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占用土地已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土地使用證確認的占地面積計算征收,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或稅務機關核實的占地面積計算征收。對於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按照建築面積除以樓層數計算的方法僅是在納稅人無法準確提供土地面積的情況下采取的壹種簡便的方法。

法律客觀:

《 土地增值稅 清算 管理規程》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 註銷登記 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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