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資料拓展:
1.條例簡介: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於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壹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土地使用稅:
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於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5倍範圍內加成征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