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稅法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稅務局答疑
蘇州國稅2011年度所得稅政策解答匯總:
某內資企業2006年購入使用期為30年的土地使用權,按30年攤銷。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現企業希望調整為按10年攤銷,能否調整?如何調整?
答:按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中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該內資企業2006年購入的土地使用權由於使用期限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應按30年攤銷。新稅法後,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據此,該項無形資產應繼續按30年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