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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已經被占用用於農業生產,是否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問:我們單位以出讓方式從其他單位取得了壹塊土地,現在土地使用證已經辦理,但當地農民壹直在這塊土地上進行農業生產。我們單位從拿到地開始就壹直找政府協調,政府也確實在協調,但是土地還是在農民手裏,用於農業生產。這種情況有必要交土地使用稅嗎?土地在用於開發之前,實際上是在農民手裏用於農業生產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受讓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以,妳公司應該什麽時候繳納土地使用稅,應該看合同中簽訂的具體土地交付時間。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的次月起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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