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自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受讓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以,妳公司應該什麽時候繳納土地使用稅,應該看合同中簽訂的具體土地交付時間。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的次月起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