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壹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然而需要提請納稅人註意的是,並非是所有企業都可以享受暫免土地增值稅的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壹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根據以上法規,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若投資方的投資行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受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1、貴公司不是房地產開發公司;2、所投資對象也不是房地產開發公司;3、貴公司接受被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而不是約定每年收取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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