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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範圍是

1)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有償轉讓取得的增值額。

2)土地增值稅不僅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征稅,而且將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隨國有土地使用權壹並轉讓;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不動產征稅,對繼承或贈與無償轉讓的不動產不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壹)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二)土地開發成本和費用;

(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費;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所涉及的進項增值稅。,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抵扣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抵扣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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