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壹種稅。
土地增值稅征收範圍如下: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屋開發建造後出售的;
3、存量房地產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後轉讓的;
7、非公益性贈與、贈與給除直系親屬和直接贍養人以外的。
法律依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