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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

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是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以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壹種稅。

土地增值稅征收範圍如下: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屋開發建造後出售的;

3、存量房地產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後轉讓的;

7、非公益性贈與、贈與給除直系親屬和直接贍養人以外的。

法律依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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