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清算後(以下簡稱清算後房地產轉讓),按下列規定辦理:
清算後轉讓不動產的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進行納稅申報(含零申報)。
清算後的房地產再轉讓,應區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分別計算增值額和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清算後,以清算時確認的普通住宅及其他商品房單元建築面積成本乘以轉讓面積,確認轉讓項目扣除的房地產金額。
清算時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扣除項目總額÷清算時銷售面積總額在上述公式中,“清算時扣除項目總額”不包括清算時納稅人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費。
清算後的房地產轉讓相關稅費,在本次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