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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未成交部分如何定價?

土地增值稅有兩個清算條件:壹是滿足清算條件(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2 .未完工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3 .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第二,稅務機關要求妳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實用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的實用建築面積已出租或者自用,雖然該比例未超過85%;2 .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 .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妳說的壹般屬於第二種清算條件。

這種情況下,對於未售出的部分,幹脆忽略不計,直接清算已售出的部分。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有償出售或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單位建築面積成本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築面積成本=清算時扣除項目總額÷清算時總建築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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