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子公司不從事房地產開發,母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母公司應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稅額綱要〉的通知》(國發[1995]110號)的規定:“(壹)取得土地或者房地產使用權,未經開發即轉讓的,(二)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本,將耕地轉為耕地的,在計算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土地價款、支付的相關費用、開發土地所需費用,加上20%的開發費用和轉讓環節繳納的稅費。”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規定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壹條規定,以房地產投資、聯營的,投資方或聯營方以土地(房地產)作為股份投資或將房地產轉讓給被投資、聯營企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上一篇:秦天會計培訓中心怎麽樣?下一篇:萬年縣有幾個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