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應遵循壹定的程序:
1,通過金庫退稅。稅法規定範圍內允許退稅的,由納稅人向原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原稅務機關審核並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後,由納稅人到代理國庫的銀行辦理退稅手續。
2.基層稅務所辦理的退稅,經原征收稅務所審核批準後,可在自行征收的稅款中退還;
3.對在驗票過程中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可憑驗票通知書辦理退稅,無需再次提出申請,以及納稅人申請退稅的時限;壹般以付款之日起壹個月為限。逾期申請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已批準的退稅,自批準通知書到達之日起壹個月內有效,逾期不再辦理退稅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