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如果該科目已結轉至“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則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1年4月19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退稅制度。
(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1.自2019年4月起,連續六個月(季稅,連續兩個季度)的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六個月的增量免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5.自2065438年4月201,2065438起,您未享受過“即收即退”和“先收後退”的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免稅額是指2065438+2009年3月末相比期末新增的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