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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免稅額的退還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如果該科目已結轉至“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則分錄為,

借方: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1年4月19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退稅制度。

(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1.自2019年4月起,連續六個月(季稅,連續兩個季度)的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六個月的增量免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5.自2065438年4月201,2065438起,您未享受過“即收即退”和“先收後退”的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免稅額是指2065438+2009年3月末相比期末新增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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