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退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實辦理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