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依據上述規定,投標人依法收到招標人退還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視為存款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由此,投標人向招標人開具有效的收款憑證。但對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計繳企業所得稅。
所以,退回公司的保證金不需要扣稅,但收到 由此產生的利息需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