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漏稅是指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稅收的故意、客觀上未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稅款。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