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列入出口企業出口目錄的貨物,單筆出口退稅金額超過65438+萬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稅務機關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壹)出口企業被列入出口退稅審核特別關註信息(以下簡稱關註企業)。
(二)出口商品購自相關企業。
(3)出口企業在1,2065438年8月後首次出口關註商品,並在首次出口業務後壹年內出口。
(四)出口單價超過本企業上壹年度商品平均出口單價的5%或當地企業上壹年度商品平均出口單價的5%。
根據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歷史數據庫計算生成上壹年度的平均出口單價。
(五)出口單價不高於平均單價,但美元兌換成本超過7元人民幣的。
(六)出口單價不高於平均單價,匯兌成本正常,但出口數量與企業上年同期出口數量相比出現異常。
增長20%以上原則上視為異常增長,具體異常增長標準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和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七)單筆出口業務的數量和單價較本企業常規出口業務有異常增長。
(八)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當核實的其他原因。
企業短時間內申報出口退稅金額較大的,單筆出口退稅金額可免於65438+萬元的限額。
退稅在這些範圍內時,應提交特殊材料,如出口企業自查表。具體要求請咨詢稅務局退稅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