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個人所得稅退稅條件
1,年綜合收入不足6萬元,但平時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2.當年符合享受條件但預繳稅款時未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
3.由於年終就業、辭職或部分月無收入,前後稅收優惠政策不同。
4.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僅由無雇工的用人單位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於年終稅前扣除。
5.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的年度預扣稅率高於綜合所得的年度適用稅率。
6.預繳稅款,享受或不享受綜合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