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企業應當自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者簽訂第壹筆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寫《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進行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1.加蓋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未經備案登記的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出口協議,無需提供1、2項信息;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2)其他單位應填寫《出口退(免)稅資格申請表》,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銀行開戶許可證等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3號),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申請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 除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6544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