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於進壹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每年申請扣減壹次。所以退伍軍人減免增值稅不是每個月申請,是每年申請。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壹種流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