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文件規定,目前涉及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優惠政策有:
壹、個體經營的: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吸收就業的: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小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註意:部分地區優惠政策不同,以當地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