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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謀職業士兵退役後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從事個體經營的個人,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從事獨立勞務的,憑有效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壹年免稅期滿後,有關主管部門將逐年審核,符合條件者可繼續免稅1至2年。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營業稅壹起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