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界定問題的批復》(國〔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就業”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且有長期或連續存在的。二、員工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三、員工與其他正式員工享受同等的福利、社保、培訓等待遇;4.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員工的職務晉升和職稱評定。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1號)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界定的批復》中,單位是否為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界定條件。
3.退休後就業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再就業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計算再就業收入,作為“勞務報酬”支付。
4.顯然,妳會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要求來解決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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