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休人員取得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2008〕723號),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收入的其余部分,如再就業報酬、各種補貼、獎金等應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