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看看相關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就業取得的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5〕382號),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休人員再就業有關問題的批復》(國〔2006〕526號),上述“退休人員再就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且存在長期或者連續的雇傭關系;
二、員工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職工享受與本單位其他正式職工同等的福利、社保(註:此定義條件已取消,見下文)、培訓等待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7號)
二、關於退休人員重新任職條件的界定。
單位是否為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是退休人員重新任職的界定條件。
總結壹下政策內容,企業在退休人員重新任職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選擇不繳納社保,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對其收入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