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壹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壹條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