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分析
退伍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的,除了建築業、廣告業的娛樂性質企業除外。其他行業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開始計算,三年內可以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子女的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於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的退伍軍人來說,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收營業稅。
三、改成退役士兵免稅的項目
1、退伍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3、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註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