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壹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到壹千元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可見,即使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丟失身份證者也不需承擔責任,因此,他人只是知道了身份證號碼和姓名的,沒有什麽法律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