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1,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經營證明》)。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即時簽發《外籍管理證明》。外籍管理證書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2.登記檢查。納稅人在外國管理證書註明的地點進行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外部管理證書。
納稅人在《對外經營證明》註明的地點銷售貨物,除提交上述證件、資料外,還應如實填寫《貨物外出經營檢查表》並申報查驗。
納稅人在境外經營活動結束時,應向經營地地方稅務機關填寫《境外經營活動申報表》,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3.取消外國管理證書。納稅人應在外匯券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匯券向原發證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外匯券註銷手續。